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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38章 第1138 益州赋税制度1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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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要分配蜀郡辖下各县或者汉中郡西部四县的土地的,一律分配10亩良田,20亩荒田,良田必须耕种小麦或者水稻,而荒田就自己选择耕种的粮食作物。

自愿要分配广汉郡辖下各县或者汉中郡东部五县的土地的,一律分配15亩,30亩荒田,同上。

资源要分配广汉郡辖下各县土地的,一律分配20亩,40荒田,同上。

凡是分配到军属骄纵的土地,都被称为‘永业田’,而凡是非配到一般普通百姓家中的土地,却都被称为‘屯田’。

在征收‘永业田’田赋的时候,益州官府采用了一种新的收税方式—即将分成征收的虚数变成了实数征收的实数,按照战国时魏国法家先驱李悝的‘尽地力之教’,一亩地能够收粮食一石五(相当于十五斗),那么,若是按照分成制的话,每亩地官府就要征收一斗半粮食。

但若是按照实数征收的话,却只需要缴纳四斗粮食,而且,每亩地的粮食收入越多,农民收入就会变得越多,官府的收入的粮食田赋却不会增加半斗。如果百姓肯卖力种田,在遇到好年份的话,单是一亩地在交完田赋的情况下,所得的粮食收入都是非常可观的。

但是,这种永业田虽然有诸多好处,但是,也有一定的限制——金珏做出规定,永业田只能由该户百姓家中一个儿子来继承,既不能将之分割,均分给几个儿子,也不能流传用来卖钱或者偿还债务,一旦一户人家的男丁死绝了,官府就有权利将永业田的所有权收回去,作为官田。

当然,后一条规则,并不适用于第一代永业田的田主,毕竟,分到永业田的百姓,都是家中有成年男子加入到金珏军。若是有人不幸战死,且又是家中的独子的话,在从军之前,每一个别部司马都会将之统计上来,问清楚每一个士兵,若是自己战死,由该名士兵自己指定一个人来继承官府颁发的抚恤金和田地。

具体,每亩‘永业田’的田赋只有三十税一——也即一般每年实收4斗粮食,当然,若是遇到粮食歉收的年份,官府每亩所收的天赋会适当减少。

而每亩‘屯田’的天赋高达五成或者六成,这部分与曹操实施屯田政策大致相同,凡是租用官府提供的耕牛的屯田户,需要向官府缴纳六成的粮食收入,而不从官府租用耕牛的,也需要向官府缴纳五成的粮食收入。

注意,每亩‘屯田’的田赋征收方式,与永业田不同,采用的依然是两汉实施分成征收方式。

家中子女多的,官府会在其他地方非配其他县境内的土地供之分配,而且,按照金珏跟三巴三蜀百姓们的约定,凡是主动开城投降于金珏军的县,全县境内的分配到一般百姓手中的屯田,耕种一年后全都化为公田,不过,普通百姓能够分配到由屯田化为永业田的田产,良田的亩数要比军属少一半。

届时,不管是军属还是普通百姓人家,都可以用钱从官府继续购买公田——这部分公田一旦买卖成功,到了百姓手中,一律就被称为‘民田’或者‘私田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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